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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