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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