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