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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