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