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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