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