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三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三条 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报送审批、公布、修改要求,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市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市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