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五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五条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