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六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部门自收到报批的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