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七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经依法批准的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