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九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