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八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