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二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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