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一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十一条 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申报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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