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九条 对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安置客户。
对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该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撤销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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