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证券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