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八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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