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违法行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以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