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察,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