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招工备案情况;
(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三)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四)用人单位工时制度和工作时间记录台账;
(五)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六)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用工事项。
(一)用人单位招工备案情况;
(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三)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四)用人单位工时制度和工作时间记录台账;
(五)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六)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用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