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六条 建立欠薪报告制度。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单位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