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