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基数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