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职工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用人单位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集体协商对工资分配办法予以修改完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