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将加班工资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双方虽有约定,但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三)双方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加班当月前十二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工作时间未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实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无法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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