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市、县(市)、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办法,应当自制定或者修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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