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和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