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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