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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