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