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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