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载明。
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岗位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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