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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