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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