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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