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十三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