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十二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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