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十四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