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充分挖掘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志愿服务、认领养护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志愿服务、认领养护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