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按照移植方案进行,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