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应当坚持原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
因重大基础设施或者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确实无法避让且无法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在具有可行的移植方案和成熟的移植技术,且移植以及后期养护费用已经落实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移植。
申请移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树木移植申请表(附现场、公示图片);
(二)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文件、规划许可手续;
(三)移植方案,包括移植地点、移植技术、移植养护单位、移植以及养护费用保障等事项。
申请移植的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备资源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交与树木所有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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