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外施工的建设工程,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出具施工保护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保护意见进行施工,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