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现场勘验,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确需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