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鉴定、确认,查清原因,予以注销登记。
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由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由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