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养护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减轻重大灾害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
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