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在普查间隔期内,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对新发现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及时登记建档。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市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对全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信息,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实现共享互通,并为社会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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