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九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九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协议约定和养护技术规范履行日常养护责任,定期采取松土、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等养护措施。遇有严重干旱、洪涝、大风等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向养护责任人无偿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
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向养护责任人无偿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