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七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七条 本市对古树名木实行养护管理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做好日常养护管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二)机场、铁路、公路、河道堤坝、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相应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人;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土地使用权人为养护责任人,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人;
(六)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小区、居民庭院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物业服务人为养护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人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人;
(七)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建设单位为建设期间的养护责任人;
(八)古树名木属于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养护责任人。
养护责任人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养护责任人。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二)机场、铁路、公路、河道堤坝、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相应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人;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土地使用权人为养护责任人,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人;
(六)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小区、居民庭院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物业服务人为养护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人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人;
(七)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建设单位为建设期间的养护责任人;
(八)古树名木属于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养护责任人。
养护责任人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养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