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六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六条 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需要,及时设置固定支撑架、防护围栏、避雷装置、排水沟渠、视频监控、智慧感知终端等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