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五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五条 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古树名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牌,标明树种、学名、科属、树龄、编号、保护等级、保护范围、养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附有相关文字说明。
古树名木的标识牌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古树名木的标识牌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