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八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八条 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载明日常养护责任、养护技术规范及养护措施、养护费用补助等内容。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原养护责任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变更后的养护责任人与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养护协议。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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